首例短视频模版著作权案广受关注,或涉不正当竞争
2020-12-11

为方便用户制作“大咖”同款短视频,一些社交平台提供可以替换内容的短视频模板,用户只需替换视频主角即可获得专属自己的“网红”短视频。    

抖音推出的视频剪辑工具剪映App在某平台发现一条与自己相同的短视频模板,遂以侵权为由将某平台运营公司诉至法院。    

这起首例涉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日前于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由于当前短视频模板是否构成作品、属于何种作品尚不明确,短视频模板是否具有著作权成为争议焦点。        
专家表示,如短视频模版构成一个完整的表达,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即应与短视频作品一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此基础上,其他平台未经授权更替模版中的视频主角,无法视为合理使用。    

短视频模版背后的创作者,则是近年来涌现出来的新兴职业群体。已有短视频模版师透露,年收入超百万。    

剪映代表用户的维权之战,实则代表了视频生产工具之间的竞争,而这也是各平台关于视频生产力的第二战场。专家认为,平台之间的起诉,或将考虑市场竞争的因素,涉及不正当竞争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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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例短视频模版著作权案

11月2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首例侵犯短视频模板著作权纠纷案件。    

   据了解,剪映为抖音2019年推出的官方视频编辑工具,以剪映为代表的视频工具App提供了许多用于内容替换的短视频模板,用户可以通过上传图片、修改文字等方式来替换视频主角,从而方便快捷地完成视频制作。    

   剪映所属脸萌公司、微播视界公司诉称,2月27日,制作人“阿宝”在剪映上发布“女生节为爱充电”视频模板受到用户欢迎,可通过替换模板中的可更换素材形成自己的视频。截至起诉时,该模板使用量已经达到354万次。    

   但二被告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共同运营某App上传播并提供下载及分享服务,吸引了大量的网络用户在某App上使用该视频模板制作短视频,同时去除了该视频模版上的“剪映”LOGO及用户剪映号水印。    

   剪映方面认为,此举侵害了其对“为爱充电”视频模板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及汇编权等权利,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50万元。

   被告两公司则辩称,涉案视频使用的是公开元素,且时长短,不具备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涉案视频中人物不同,而人物是类电作品的核心要素,故被控侵权的视频与原告的涉案视频不构成实质性近似。    

   一位有近百个模版制作经验的剪映创作人向记者介绍,模版制作过程需要使用到音频、视频、贴纸、特效等素材。其中,特效一般由剪映提供,其它素材可以从平台外部导入使用。至于导入素材,可能由创作人自行利用其它软件创作,也可能是从其它平台直接获取。    

    剪映上的涉案视频模板显示,总时长为9秒。一位视频剪辑从业人员表示,该模板至少由一段音频、一段透明背景的视频、两个特效和两张示例图片组成。其中,所使用的音频素材可以在剪映的素材库中内下载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三点:涉案视频模板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果构成作品,构成何种作品;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赔偿额确定。    

    法官表示,基于短视频爆发式增长流行而产生的短视频模板,属于互联网新产物,但由于短视频模板是否构成作品、属于何种作品尚不明确,导致用户、平台对短视频模板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等无据可循,易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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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短视频模版算作品吗?

关于短视频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近年来已有相关司法判例支持。    

在抖音诉百度旗下伙拍短视频以及快手诉广州华多科技旗下补刀小视频这两起著作权纠纷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均认定,涉案短视频是在已有素材基础上进行的选择、编排,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具有独创性,构成类电作品享有著作权。    

由此可见,视频的时间长短与创作性并没有必然联系。    

“按照北京互联网法院方面的说法,只要有 ‘一点火花’,就可以认定为作品。因为短视频本身时间短,创作空间小,如果再为其设置较高的保护门槛,大量的短视频将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新明向记者介绍,上述两个法院对于短视频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基本判断标准在于,有一个最低标准的独创性,即只需体现一定的个性化、差异化,而这种认定标准也得到了业界较为广泛的认同。    

短视频的法律权利,11月11日发布的新《著作权法》也已作出回应。    

首先,对“作品”的定义进行了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并补充了“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的兜底条款,为新形式作品给予了认定空间。    

其次,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业内普遍认为,这意味着,将以连续画面作为表现形式的作品统一命名为视听作品,短视频等新类型作品将获得法律保护。    

依据上述修改的条例,短视频模版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这需要判断其是否构成一个完整的表达,比如完整表达一段情感、一个观点等,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徐新明表示,如果短视频模板符合独创性认定标准,则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标准,即与短视频作品一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被告在答辩中提及,涉案短视频模版使用的是公开元素且时长短,没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当前,尚无短视频模板独创性认定标准。徐新明认为,可参考上述短视频的司法判例,即短视频模板是否具有独创性与时间长短没有必然联系,即便短视频模板使用了公有领域的元素、时长较短,但是,如果创作者对于特定元素的选择、编排、组合等融入了创作者的智力劳动,再结合特定的音乐,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表达,便有可能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从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即使被诉侵权短视频的人物被更换,但如果被告发布的短视频与原告的短视频模板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话,则同样涉嫌侵权。    

“短视频模板本身属于作品,我觉得这是可以确认的。”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创作模板并使用该模版制成的视频,著作权均归属创作者本人,模版作品属于短视频作品中的一部分。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增加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该案中,其他平台对模版的内容替换能不能视为合理使用?“可能够不上合理使用。因为当事人没有同意,使用的界限也已经超过。如果其他用户使用模版重新拍摄短视频,该短视频作品将享有一个新的著作权。”朱巍说。

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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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张雅婷,知法号

文章排版:广典知识产权

图片来源:热云数据-Adinsight,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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