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


        北京某公司诉广州某公司驰名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我所谢伟律师代理被告,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某公司在第41类的持有注册商标“KEEP”,同时在广告中大量使用广告语“自律给我自由”。被告广州某公司在第25类(服装)使用商标“KEEP ???”,同时在网店使用广告语“自律给我自由”。原告以被告驰名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一百余万元。

        1、针对原告的注册商标“KEEP”,被告提供“KEEP”相关商标注册情况,在原告商标的注册公告日前及注册公告日后,有一百余件“KEEP XXX”商标获得注册,可以说明,原告的注册商标“KEEP”显著性较低,且被告使用的“KEEP ???”与原告“KEEP”不构成商标近似。

        2、原告的商标为41类(私人体育教练),被告的商品类别是“健身服装”,两者的相关公众不同。

且原告的注册商标为“私人体育教练”类,虽然原告提供大量广告宣传证据、以及与明星的广告合作证据,但在“健身服装”领域并不构成驰名商标。

        3、被告提供的公证书中,各关键词占比显示,通过关键词“KEEP”进入网店的比例极少,被告没有因原告的商标而获利,被告也没有主观攀附原告商标“KEEP”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

        4、针对原告的广告语“自律给我自由”,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自律给我自由”来源于某书籍,该广告语并非原告所独创;且通过百度搜索显示,大量搜索结果指向其他内容,该广告语无法与原告建立一 一对应关系。

        5、被告使用的商标“KEEP ???”中,“KEEP”与“???”采用不同的颜色显示,仅仅是为了增加服装设计中的新颖性,不同颜色的“KEEP”与“???”对于普通消费者均显而易见;而店铺网页中,少量的“KEEP”标示为非商标性使用。

        6、被告提供的公证书显示,被告的退货率占比,在考虑销量埯需要扣除相应的退货;被告提供的行业期刊显示,广东服装行业的平均利润远低于原告所主张的利润,原告所主张的利润率不合理。

        最终法院判定:原告所主张的侵权行为均不成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我事务所以专业的服务成功代理本案,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jingdian-chiming.jpg

联系我们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5号天河新天地C座704室
联系电话:020-29862088 020-29847988
邮箱:www@ip.gd
微信:gd_ipr

联系广典

关注广典